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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迷信活动可采取之对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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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迷信活动可采取之对策简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5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悠久的历史文化一方面是我国人民宝贵的财富;而另一方面它又使人民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就我国现状而言,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旧观念、旧思想在一部分群众中还有比较深厚的基础,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还需要科学进一步地给以阐释,这也给迷信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同时,我国的宗教学研究起步晚,许多非宗教而又与宗教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能给以科学的说明。特别是宗教立法落后于社会实践、政府对宗教事务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事务主要靠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政府对民间迷信活动的管理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迷信活动一般分为四层次,政府可对其取不同的对策:

  一、群众中的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这是人们一种历史悠久的、普遍的、自发的活动,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有的活动甚而同民族或者民间的习俗融合在一起,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针,通过加强科学宣传、提高文化水平、提高思想觉悟的方法来逐步解决。

  二、迷信职业者。即社会上以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他们大多数是为了生活出路,也有部分残疾人为生活所迫从事这种职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文化不高的人民群众,其性质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他们政府也应采取教育、规劝,帮助其劳动谋生、自食其力,教育其不要再从事迷信骗人的活动。

  三、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牟取利益者。迷信职业者中的少数人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骗取钱财者,其行为是违反法律或触犯刑法的行为,政府应依法予以取缔。

  四、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对于三、四两种情况,“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的迷信活动”和“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得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财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

文章录入:yard127    责任编辑:yard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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